2012年12月16日 星期日

開放原始碼

Open Source

起源: 
      開放原始碼的行為活動最早可以回朔到1960 年代。當時,售賣大型電腦的廠商如IBM,把一些軟體及原始碼一併送給客戶,讓客戶能夠因不同需求而自行更改軟體。

    定義:

由 Bruce Perens(曾是 Debian 的領導人之一)定義如下:
  • 自由再散布(Free Distribution):允許獲得原始碼的人可自由再將此原始碼散佈。
  • 原始碼(Source Code):程式的可執行檔在散佈時,必需以隨附完整原始碼或是可讓人方便的事後取得原始碼。
  • 衍生著作(Derived Works):讓人可依此原始碼修改後,在依照同一授權條款的情形下再散佈。
  • 原創作者程式原始碼的完整性(Integrity of The Author’s Source Code):意即修改後的版本,需以不同的版本號碼以與原始的程式碼做分別,保障原始的程式碼完整性。
  • 不得對任何人或團體有差別待遇(No Discrimination Against Persons or Groups):開放原始碼軟體不得因性別、團體、國家、族群等設定限制,但若是因為法律規定的情形則為例外(如:美國政府限制高加密軟體的出口)。

  • 對程式在任何領域內的利用不得有差別待遇(No Discrimination Against Fields of Endeavor):意即不得限制商業使用。

  • 散布授權條款(Distribution of License):若軟體再散佈,必需以同一條款散佈之。
  • 授權條款不得專屬於特定產品(License Must Not Be Specific to a Product):若多個程式組合成一套軟體,則當某一開放原始碼的程式單獨散佈時,也必需要符合開放原始碼的條件。
  • 授權條款不得限制其他軟體(License Must Not Restrict Other Software):當某一開放原始碼軟體與其他非開放原始碼軟體一起散佈時(例如放在同一光碟片),不得限制其他軟體的授權條件也要遵照開放原始碼的授權。
  • 授權條款必須技術中立(License Must Be Technology-Neutral):意即授權條款不得限制為電子格式才有效,若是紙本的授權條款也應視為有效。

自由軟體 (Free Software)

自由軟體基金會(FSF)所制定自由軟體的四個自由:
• 可以在任何目的之下自由地使用這些程式
• 可以自由地研讀這些程式是如何運作的,並且各
取所需
• 可以自由地在散佈拷貝版,以協助週遭的人
• 可以自由的修改程式,並且將改善的部份公開發
表,受惠整個社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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